一、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细则》
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:
1.携带规定意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的位置.
2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。
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息号发出后继续答题。
4.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者打手势。
5.在考场内外禁止范围内,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。
6.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的。
注: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:
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。
2.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。
3.抢夺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提供方便。
4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。
5.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的。
6.在答卷中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、考号的信息。
7.传或接收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。
8.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考试内容、考试成绩的行为。
注: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作弊:
1.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。
2.组织作弊。
3.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作弊。
4.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。
5.其他作弊行为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。
二、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
1.考试违纪的,给与记过处理。
2.考试作弊的,给与留校察看处理。
3 考试严重作弊的,给与开除学籍处理。
三、学生违纪记录将装入学生档案,同时上传到国家学信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