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辽宁工大团发【2020】1号文件要求,以辽宁工大委组联发【2019】1号文件为依据,软件学院团委现开展本学期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工作:
第一条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做到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。把政治立场坚定,入党意愿强烈,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,使“推优”工作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,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。
第二条团组织既可以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,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。
第三条推优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。“推优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%。推荐时各团支部要注意推荐那些在上一年度受到表彰的优秀团员,在各方面取得成绩的团员(如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政治素质较好、担当精神较强、敢打硬仗、冲锋在前的优秀团员)。
第四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
(一)年满十八周岁,并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的共青团员;
(二)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加入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;
(三)政治思想上先进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高扬理想信念旗帜,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坚决拥护党的领导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、思想认同、情感认同。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社会主义。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,积极弘扬主旋律、传播正能量,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,主动面向身边同学开展思想引领工作。
(四)道德品行上先进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自觉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精神,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。积极锤炼高尚品格。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和网络文明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。热心帮助他人,具有较好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,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。
(五)发挥作用上先进。励志勤学、敏于求知、增长才干,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学习态度端正,成绩优良,综合素质较高,积极为学校学风建设做贡献。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。脚踏实地,艰苦奋斗,求真务实。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,对于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,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。
(六)执行纪律上先进。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模范遵守团章团纪和校规校纪,无任何违纪记录。认真执行团的决议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。
第五条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
(一)需要满足上一条所有条件;
(二)已接受党组织一年以上(包括一年)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;
(三)已参加过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,表现优异,成绩合格。
第六条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、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;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、态度不坚决的;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;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、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,不得作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第七条“推优”工作程序
(一)根据推荐标准,在广泛征求团员及辅导员、班导师意见的基础上,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候选人。
(二)团支部提出召开“推优”大会申请,经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,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,需做好大会情况记录。学院团委委派工作人员列席会议,确保“推优”工作标准严格、流程规范。(特殊时期可创新形式采取线上会议等)
(三) “推优”大会的流程是:
1.清点参加“推优”大会的团员人数,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(在线参与)方可进行。
2.团支部委员会说明推优程序及推荐条件,介绍符合“推
优”条件的候选人情况。
3.候选人从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作用发挥、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,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,并客观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优缺点。
4.团支部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,进入考察环节。
5.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,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,提出组织意见,形成书面材料。
6.团支部需填写《团支部推优大会记录表》和《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登记表》或《党员发展对象登记表》,上报学院团委审核。
(四)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,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。结合各团支部推荐情况,确定推荐对象,并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。学院团委汇总“推优” 情况说明以及《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推荐表》、《党员发展对象推荐表》等,向学生党支部推荐。
(五)经党组织与审核个人选,学院团委1个月内向团支部通报传达,并将确立的积极分子汇总表和推荐的发展对象汇总表报校团委备案。
第八条推优结果两年内有效。受到纪律处分者,取消推优对象资格。